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8338号“BFO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FORM G1688338

阅读:116499 2023-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YP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8338号“B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548…

  申请人:JYP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8338号“B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5488号“bi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2413号“FORM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30706号“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926998号“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00833号“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437509号“素形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限定登记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FORM”与引证商标一“biForm”、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FORM”、引证商标三“FORM”、引证商标四“FOR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第4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FORM”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FORM”、引证商标六的重要识别文字之一“FOR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8338号“BFO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FORM G16883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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