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渔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2993号“冠洁美科GUANJI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9743号“贯洁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50177号“关姐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253456号“关姐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426238号“冠杰一佰 GUANJIE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697031号“冠洁管家 GUAN JIE HOUSEKEE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300852号“冠捷制药 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948684号“冠冠姐 G GUAN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冠洁美科GUANJIE”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