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7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897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5182号商标、第33933048号商标、第306074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均为字母“h”及图形的设计,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