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汉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3004号“点步dianb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3476号“DIANBU及图”商标、第20974132号“沽水菜乡 萝卜小镇DIAN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dianbu",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申请人营业执照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注销,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