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婷婷
申请人因第9615183号“植朵 ZHI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469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洗面奶”等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荣誉、企业简介、宣传片制作合同及总账凭证、发票、宣传片视频;
2、产品图片、药监局备案截图、发票;
3、惠买在线平台上关于“植朵”品牌介绍、产品及评论页面、产品委托加工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6日止。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所获荣誉、企业简介、宣传片制作合同及总账凭证、发票、宣传片视频,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药监局备案截图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发票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显示的商品非复审商品。证据3中的品牌介绍、产品及评论页面为未经公证保全的网页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缺乏交易订单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佐证;产品委托加工协议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