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乾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0785号“see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2372号商标、第641526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5291号商标、第116644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上述商标专用权已丧失,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esion”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SEPSIO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