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喔喔新未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29716号“女子成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83852号“女子成鉴 NU ZI CHENG JIAN”商标、第63446658号“女子图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具有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女子成鉴”解释、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注册情况、品牌介绍、销售截图、视频平台宣传、销售情况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女子成鉴”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