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伟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6699号“冰可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699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