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915525号“舒克贝塔 SUKEBE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舒克贝塔 SUKEBETA 8915525

阅读:173396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帝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8915525号“舒克贝塔 SUKEBE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舒克贝塔”是郑渊洁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极高的知名度。申…

  申请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帝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8915525号“舒克贝塔 SUKEBE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舒克贝塔”是郑渊洁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郑渊洁合作伙伴,是独家授权代理其商标及版权业务的公司,也是“舒克贝塔”商标的唯一合法使用公司。被申请人在明知郑渊洁及“舒克贝塔”品牌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郑渊洁的权利,并扰乱市场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郑渊洁授权书;

  3、舒克贝塔图书版权页;

  4、2019年10月1日《北京青年报》;

  5、郑渊洁2021年个人所得税税单;

  6、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媒体报道672个侵权商标逼停《童话大王》杂志;

  7、人民法院报《从“童话大王”看知识产权维权》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创始人郑周荣于2010年申请注册,此后郑周荣独资创办了泉州市帝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在创办后将被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不存在恶意。被争议商标的注册至今已经超过10年,远远超出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相关注册信息;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发票及检测报告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郑周荣于2010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1年12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0月6日转让至泉州市帝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 郑渊洁已创作了童话作品《舒克和贝塔》,该作品的两个主要角色名称“舒克”“贝塔”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语搭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为两个角色名称连用,指向性明确,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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