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刚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6964号“皇帝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0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11月1日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咖啡馆;养老院;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