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京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8649号“美亿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5493号“美益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美亿天”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美益天”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醋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