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迷之游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5412号“小A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8695号“小梦XIAO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3966号“A梦EAMON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主管机关吊销,其作为法律主体已处于异常状态,引证商标二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上海福莺宇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注销,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小梦”、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A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