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鸿达杰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好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7059号“泰山鸿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泰山鸿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14151号“泰山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