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淘稻宝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淘稻宝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542110号“淘稻宝 TAODAO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稻宝 TAODAOBAO”指定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基金投资;项目融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5330号“淘宝”、第4240189号“淘宝网”、第9887531号“淘”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的“保险;金融服务;典当;不动产管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尚有差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42110号“淘稻宝 TAODAOB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