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ALES AVS FRANCE S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4965号“HELIX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第09类、第37类、第42类全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澳大利亚、菲律宾、新西兰、英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证明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ELIXVIEW”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