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天下精点旅行社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天下精点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026091号“土著旅行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土著旅行网”指定使用于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6905号、第25503422号“土著游”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艺术品鉴定”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异较小,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6091号“土著旅行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