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48332号“依摩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依摩尔 48948332

阅读:48842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耀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紫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5日对第48948332号“依摩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注销,丧失了争议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申请人经查询未搜索到争议商标的相关使用信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恶意,…

  申请人:李耀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紫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5日对第48948332号“依摩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注销,丧失了争议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申请人经查询未搜索到争议商标的相关使用信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可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已注销。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丧失了争议商标的商标使用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不当然导致争议商标专用权灭失,虽本案审理时尚无争议商标移转信息,但不足以成为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的充分依据。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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