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犀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57491号“kaleid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1795号“kaleidom及图”商标、第34673073号“精油万花筒 kaleidodrop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经过宣传推广和商业使用,已和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申请人曾申请过多件“KALEIDOS”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下的商标未认定近似。另外,引证商标二在撤三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确权程序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名下天猫美妆旗舰店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1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