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鹤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6403号“陶尚卫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商标与第5880291号“尚陶 SHANG 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其次,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6110号“淘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同时,经过广泛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坐便器;浴霸”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5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冲水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冲水槽;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陶尚卫浴”,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