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85726号“伊泰YI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泰YITAI及图 69085726

阅读:26973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85726号“伊泰Y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经过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69372号“伊泰坊”…

  申请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85726号“伊泰Y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经过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69372号“伊泰坊”商标、第42237276A号“伊泰尔”商标、第20432479号“泰伊轩”商标、第8315037号“1财YICAI”商标、第19452348号“YICAI3D及图”商标、第20275111号“YICAI”商标、第21823941号“第1财经YICAI”商标、第23064324号“YICAI GLOBAL及图”商标、第27981653号“YICAI GLOBAL及图”商标、第33055034号“第1财经YICAI”商标、第41725833号“YICAI GLOBAL及图”商标、第67999486号“一鹅再YICZAI及图”商标、第22300512号“亿菜YICAI”商标、第54595664号“怡彩YICAI”商标、第57184309号“益采Y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十三的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的权利人已被吊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材料、申请人旗下成员企业名单、所获荣誉、财务数据报表、经营情况公告、销售情况、相关合同、发票、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2、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广州联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二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二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9085726号“伊泰YI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泰YITAI及图 690857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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