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家致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3482号“住小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拥有自己的品牌创意和设计理念,在实际使用中可以发挥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申请商标“住小改”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或直接说明的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住小改”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建筑的修缮工作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