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岱仕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1212号“浮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1682号“浮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第32945669号“浮光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动画片”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