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超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92240号“超象建筑工程CHAOXIANGJIANZHUG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65320号“湖南超象建设有限公司 HUNAN CHAOXIANG CONSTRUCT CO.,LTD及图”商标、第20431764号“四川中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Hengda Sichuan CITIC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Ltd.及图”商标、第16669706号图形商标、第22207338号“东晟新诚DONGSHENGXINCHE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铺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