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小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3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4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VIS视觉识别系统、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