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51380号“蓝朋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朋友 67951380

阅读:100836 2023-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380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0892145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380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0892145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第3701、3702、3704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第39051833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196026号“蓝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没有负面含义,且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已通过实际使用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蓝朋友”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7951380号“蓝朋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朋友 679513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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