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2534号“DREAM 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7568号“HARVEY NICHOLS 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57564号“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40012号“统一梦时代 DREAM MALL 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77863号“V MOVE FOR CL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文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为促销目的组织抽奖活动(作为慈善筹款活动的一部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DREAM”、“MOVE”及图构成,其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