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宠利发象宠物健康(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4276号“需要牛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组合字词结构上独特,表达了指定商品是一种“健康陪伴牛肉”产品,与现有同类产品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公众对已有商标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装物设计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需要牛陪”为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