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善国食客(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10755号“善国食客 -鲁南美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与申请人所属行业及其相符,并不会产生任何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870号“鲁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6906号“鲁南新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2179号“鲁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52181号“鲁南 L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25296号“鲁南国际茶博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38836号“鲁南制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299777号“鲁南大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969211号“鲁南 L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629139号“鲁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53170号“鲁南 鲁南制药健康世界 KEEPING THE WORLD HEALTHY L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鲁南美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国”字,且“善国”为战国时期滕国的别称,现址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