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乔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8903号“顶好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4161号“顶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玉米;自然花;活家禽;新鲜蔬菜;饲料;新鲜槟榔”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9月13日第185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苹果;新鲜葡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汉字“顶好粮”构成,整体易使消费者理解为“顶级的好粮”,指定使用在燕麦、谷(谷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