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664268号“丝芙洛SHEFFO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丝芙洛SHEFFORO 11664268

阅读:46067 2023-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丝芙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宇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11664268号“丝芙洛SHEFFO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商品连锁销售商,“丝芙兰SEPHORA”为申请人独创字…

  申请人:丝芙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宇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11664268号“丝芙洛SHEFFO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商品连锁销售商,“丝芙兰SEPHORA”为申请人独创字号及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49589号“SEPHORA”商标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在“化妆品零售服务(即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予以扩大保护。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景县青兰杨宇日化店已于2018年12月26日注销,其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至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系恶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的需要,包括多件抢注他人国内外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在多家平台出售商标,属于不正当行为。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中文官方网站介绍;

  2、丝芙兰全球连锁专卖店数量统计表及中文翻译;

  3、丝芙兰的组织框架图以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丝芙兰(上海)的调查报告;

  5、申请人国际、国内商标注册资料;

  6、申请人开设的连锁店相关资料;

  7、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9、网站刊登的丝芙兰及品牌介绍的网页、新闻稿;

  10、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1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域名注册资料;

  13、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档案及相关商标的介绍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原持有人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受让所得,无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是善意受让人。被申请人受让商标出于正常经营需求,从未有过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惩罚主体应是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而并非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5年10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4月27日转让至杨宇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展示产品”等服务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商标注册人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有“好柜莱 H”、“法诺士保罗 FANOTTS POLO”、“佐奴犀牛”、“萨芙尼 SUFFUNY”、“拼可可 PING COCK”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354件,涉及商品/服务30余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3年1月4日,已超过五年期限。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的“SEPHORA”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应不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相关权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商标注册人玛昆他国际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有“好柜莱 H”、“法诺士保罗 FANOTTS POLO”、“佐奴犀牛”、“萨芙尼 SUFFUNY”、“拼可可 PING COCK”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354件,涉及商品/服务30余类。对此,我局认为原商标注册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1664268号“丝芙洛SHEFFO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丝芙洛SHEFFORO 116642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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