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6707号“E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6784号“EZ F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因注册未满三年被我局不予受理,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FUSION”与引证商标“EZ FUSION”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针灸仪、医用电极、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