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镇江市酉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20252号“酉泉机电 YOU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17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长期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宣传册;
2.采购合同、加工定作合同、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3.检测报告。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钢板、金属水管阀、金属箱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供货及安装合同、定作合同等合同及其对应发票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酉泉”商标的桥架、支架等商品,宣传册及检测报告亦可佐证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电缆桥架、建筑用金属托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电缆桥架、建筑用金属托架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金属栅栏用杆、金属建筑材料、桥梁支承、金属井盖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钢板、金属箱、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桥架、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栅栏用杆、金属建筑材料、桥梁支承、金属井盖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