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飞米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9267252号“康美克Kangme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克投资集团是我国大型家具生产企业,“美克”是新疆著名商标,“美克•美家”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1461071号“美克MARKORE及图”商标、第1692772号“美克MARKOR及图”商标、第1935867号“美克MARKOR及图”商标、第22512954号“美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同的多件商标已被裁定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