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森发电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8340号《关于第49757306号“max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8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852200号“强胜;MAX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力机或马达部件)商品上公告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0749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8312032号“MAX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喷漆枪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