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4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26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2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查询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授权书;
2、出租车及公交车广告照片、公交车车身广告合同及收据;
3、车站沿街户外广告照片、合同及收据;
4、广告位招租、室内广告、停车场公益广告;
5、年度推广合同、广告合同发票、广告截图;
6、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任何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2019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金兆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使用。广告合同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北京金兆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盘锦华冠中交路星道路沥青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涉及的服务名称为“*广告服务*广告服务费”。广告截图及车身广告等诸多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因此,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广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广告之外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广告之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