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德敬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47722783号“聚一羊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591786号“聚一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规模情况;企业品牌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申请人“聚一虾”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品加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废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废水处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废水处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