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嫩江市良品工坊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无印智慧新零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680749号“良品日记Lup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40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鞋;皮带(服饰用);领带;袜;帽;手套(服装);靴;婴儿全套衣;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天猫销售记录、采购单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除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外还有检测报告、实际使用图片、吊牌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答辩意见如下: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是自制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鞋;皮带(服饰用);领带;袜;帽;手套(服装);靴;婴儿全套衣;围巾”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在“服装;鞋;皮带(服饰用);领带;袜;帽;手套(服装);靴;婴儿全套衣;围巾”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淘宝销售记录截图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采购单为自制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淘宝截图经过我局在淘宝网查询,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同时该证据体现的日期亦非指定期限。加之部分淘宝页面截图销售量显示“0”。申请人提交的送检报告仅可证明其商品质量,与商品是否实际投入到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吊牌照片为自制图片资料。另,申请人全部证据为服装上的图片证据,亦不能证明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