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里外 19514004

阅读:51343 2023-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伊瑞莱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宏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0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伊瑞莱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宏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0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在同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的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14日在第37类“防锈”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仅提交了宣传图片、实际使用图片、名片等图片证据。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为自制证据。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里外 195140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0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