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7082号“中酿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7213号“中酿ZHONGNIANG及图”商标、第43809890号“中文酿酒”商标、第57101573号“中酿标品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是投资酒水板块,从事酒水生产,申请商标是为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相关信息、“中酿酒”在网页搜索中无相关信息截图、定制及销售合同、相关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另,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