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晋杏老酒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佰昇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4049号“晋酒 忠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33719号“晋E·酒吧”商标、第512881号“晋”商标、第46395647号“晋HAN QUAN YE及图”商标、第30383295号“华夏 晋 5000年及图”商标、第31019298号“华夏 晋 5000年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黄酒、梨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