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49184号“墨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墨淘 13449184

阅读:88232 2023-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柯亿鹏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伟鹏 申请人因第13449184号“墨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846号决定,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柯亿鹏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伟鹏

  

  申请人因第13449184号“墨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846号决定,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拍卖;3.替他人推销;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5.市场营销;6.电话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从未间断,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的使用授权书;2、复审商标在淘宝网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被授权方的合法使用人身份,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3449184号“墨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墨淘 134491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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