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易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24527号“易舱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094号决定,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连续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交确认书;2、租房服务发票及保证金收据;3、仓库租赁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4、海空运进出口运输合作协议;5、杭州千帆货运明细单、预约进仓单、提单、运费通知;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及代理海运费发票、付款凭证;7、易舱网页面截图;8、域名yican.com实名资料;9、易舱网备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木牛流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分析等服务上。2021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至6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7主要体现申请人在其网络平台为他人提供海运费、货物跟踪等查询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