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梦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7669号“MENG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同意放弃其他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2173号“蒙银MENGYIN及图”商标、第16206024号“MENGQ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池”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同意放弃其他商品,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除“电池”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