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盛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1395号“太阳神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3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66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3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中。第6432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申请商标“电子公告牌”近似,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申请人放弃“电子公告牌”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