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高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729号“爱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0052号“友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同时,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农作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友”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友爱”仅次序不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