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71194号“Beagleda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agledata 27371194

阅读:46058 2023-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比格尔组织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第27371194号“Beagleda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2701948号“beaglebone”商标、…

  申请人:比格尔组织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第27371194号“Beagleda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2701948号“beaglebone”商标、第21003584号“BEAGLEBONE”商标、第21003585号“BEAGLEBOARD”商标、第26640940号“POCKETBEAGL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百度百科摘页;合作协议;发票;供应协议;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无线电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发光式电子指示器;视频显示屏;报警器”商品,与四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无线电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时间记录装置;发光式电子指示器;视频显示屏;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27371194号“Beagleda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agledata 273711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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