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格尔组织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玖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第52367938号“BEG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2701948号“beaglebone”商标、第21003584号“BEAGLEBONE”商标、第21003585号“BEAGLEBOARD”商标、第26640940号“POCKETBEAGL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百度百科摘页;合作协议;发票;供应协议;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四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多采用“begle表鸽”等中英文组合的形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设计合同;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排名;采购及订货合同;广告及销售合同、发票;其他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BEGLE”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拥有广泛的在先使用。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