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深蓝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2068号“深蓝矿业 BLU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62796858号“深蓝”商标、第62724822号“BLUE BECAUSE LOVE YOU EVERYDAY”商标、第62228765号“深蓝领导力”商标、第62218249号“深蓝销售力”商标、第62211895号“蓝小微 BLUE”商标、第62026708号“BLUE”商标、第61772073号“深&蓝”商标、第53727992号“深蓝液冷”商标、第20016928号“深蓝渔业”商标、第16069628号“深蓝智库”商标、第4124857号“深蓝彩妆;BLEUNUIT”商标、第14631110号“深蓝厨房”商标、第12265180号“蓝色未来 BLUE FUTURE”商标、第56804961号“蓝鳍星游泳培训 BLUEFIN STAR SWIMMING TRAINING BLUE”商标、第44943259号“蓝美特 BLUEMETALS”商标、国际注册第1567926号“BUCHERER BLUE”商标、第31494088号“BLUELAB”商标、第43337587号“深蓝实验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八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引证商标八、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四、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