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贝壳果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1222号“蜜七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网络检索“蜜七七”指向的是申请人品牌产品。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截图、其他查询结果截图、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七七”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商标审查的个案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