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9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591642号、第11355537号、第8545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25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